承包的林地損失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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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林地損失賠償項目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在近幾年中,隨着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因為駕駛員的不當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比比皆是,交強險也會在出現傷亡事件後支付給傷者一定的賠償金,並且要實事求是的上報至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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