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如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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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如何訂立
怎樣訂立行紀合同?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本條規定了要約失效的幾種情形。分述如下:1.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説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説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麼意思。比如,回覆中僅僅是詢問價格有沒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覆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説明: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也有這種情況,受耍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撤銷要約要約被撤銷當然使要約失效,不再贅述。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於消滅。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覆,這種情況下,要約什麼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後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失效。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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