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擾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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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擾民條款
租房合同有哪些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合同中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説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衞生間的裝修情況等等。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出租人的責任。


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


7、房屋改動的規定。


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由於房屋價格的高漲,租房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簽訂租房合同是租房的關鍵環節。其中不管是對哪一方當事人來講都要儘可能的維護自身權益,這就要求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可以謹慎一些。在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押金、違約責任上面,最好是做出明確的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損害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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