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原因申請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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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原因申請調崗
家庭暴力申請離婚是否可以

婚姻關係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而主張解除婚姻關係的,應舉證證明:


1、婚姻關係當事人實施了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2、施暴行為人具有過錯;


3、申請人是解除婚姻關係的適格申請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的一方以暴力或脅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並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


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多為配偶關係,並以家庭住所為特定的行為場所。侵害的客體包括有形的身體暴力和無形的精神暴力。主觀上行為人存在明顯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暴力行為,或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使受害人受凍捱餓、不給治病等。同時,暴力行為已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此為家庭暴力與日常的爭吵、打鬧或造成一定後果的家庭糾紛行為之間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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