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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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判緩刑
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温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範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範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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