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農政策中的土地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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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農政策中的土地矛盾糾紛
法院在徵地拆遷矛盾糾紛處理工作中面臨的難題

徵地拆遷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法院在審理或強制執行徵地拆遷案件時不可能輕鬆和簡單,相反是不斷湧現的各種難題,具體來説: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地拆遷司法缺乏法律依據。舊城區的改建、擴建工作,更多的是觸及農村的集體用地,現有的徵地拆遷補償法未對城中、城郊以及鄉鎮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或徵收補償進行規定,恰恰是在這樣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徵收糾紛比例最大,在濟寧各縣市區都是這樣。


(二)補償標準的差異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難度。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差異大,甚至於説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沒有補償標準,還有的不同的徵地拆遷時間不同的補償標準,最後導致“同地不同價”、“同城不同價”的現象,加深了徵地拆遷矛盾。如個別縣區“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如果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其補償將比未辦理的多兩倍以上甚至達到十幾倍;同一個工程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中,所跨越的相鄰縣、區的徵收補償標準差異也很大。這種補償標準的差異,使得法院徵地拆遷的審判和強制執行工作難度加大,工作很難取得被拆遷人的理解,更難平息被拆遷人對補償差異的不滿情緒。


(三)徵地拆遷所引發的社會問題阻礙了法院司法工作的開展。徵地拆遷工作常會引發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特別是在困難羣眾比較集中地進行拆遷,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和家庭問題都會因徵地拆遷而引發。例如法院非訴執行行政拆遷案件中,被拆遷户具有“殘疾人多、低保户多、社會閒散人員多”的人員結構特點,此時對他們的拆遷安置工作,更多地會受到有關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影響,很多情況下,他們也會把對社會不滿的情緒通過各種激進、極端的抵抗行為發泄在拆遷上,無疑多重社會矛盾的難以解決和羣眾不滿情緒的宣泄都為法院徵地拆遷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鎖”。


(四)服務大局的情勢下徵地拆遷受政府的干擾性增強。由於徵地拆遷是政府的長運規劃,是地方政府發展的大局,這樣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法院審判不得不更多的考慮如何為大局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與支持,調解、判決的難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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