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只為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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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只為子女撫養權
離婚撫養權上訴的理由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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