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規定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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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規定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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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規定的

下列債務人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訴訟地位:如果訴訟時被告夫妻雙方夫妻關係仍然存續的,法院一般不再追加配偶一方為共同被告;


如訴訟時被告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法院追加配偶一方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更大。


夫妻共同債務由當事人來提出申請,然後由法院來具體的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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