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最新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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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最新判多少年
職務犯罪最新判多少年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職務便利,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具體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佔罪等罪名。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貪污或者受賄在3-20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300萬元之間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300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職務侵佔罪金額達到6萬元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上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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