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款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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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款上訴狀
婚約彩禮款上訴狀
你好,那個婚約彩禮款上訴狀的事,1.認定被上訴人一方將彩電、冰箱、洗衣機、電腦等嫁粧拉到上訴人家與事實不符;

首先被上訴人一方的所謂的證人“張衞”提供虛假證言怕追究其法律責任,未敢以真實身份向法院作證,此有前北焦村村委會的證明和無極縣公安局的證明可以證實前北焦村沒有張衞此人,連自己的真實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證人證言,且是單一證言,值得采信嗎其次證人“張衞”作證時上訴人對其證言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並且上訴人對證人張衞發問拉了幾車、從什麼地方拉的嫁粧等問題時,證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審判決以證人張衞已出庭作證並經上訴人質證為由對證人的虛假證言予以認定,從而得出證人證言是真實的,難道證人出庭作證證言都是真實的,都能以此來認定案件事實嗎再次媒人也知曉被上訴人一方是否將彩電、冰箱、洗衣機、電腦等嫁粧拉到上訴人家,一審法院在為被上訴人一方調查媒人時根本沒有詢問媒人嫁粧的問題,其無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最後一審判決以虛假證人提供的虛假證言和被上訴人的陳述相印證為由認定被上訴人一方將彩電、冰箱、洗衣機、電腦等嫁粧拉到上訴人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2.一審判決認定“嫁粧與彩禮相互抵頂兩清無事”更與事實嚴重不符;

第一、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兩清無事的證明是媒人喬聯芬、李燦更書寫的與事實不符,兩個人怎樣書寫一個證明,事實上是被上訴人一方書寫後逼着兩個媒人按了個手印;

第二、該證明上兩清無事上訴人一方根本不知曉,沒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方任何人的簽字,從證據上屬於證人出具的書面證言,而一審判決確將其認定成“協議”,這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表現;

第三、一審法院未經被上訴人一方庭前申請,調查媒人喬聯芬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第二次開庭後,被上訴人一方將媒人喬聯芬拉到法院,在沒有書記員記錄,在沒有通知上訴人一方在場的情形下,由一審法院法官對媒人進行了誘導式的詢問,一審法院法官的此種作法完全喪失了居中裁判的立場,無疑於被上訴人一方的代理人為被上訴人調查取證,其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9條、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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