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履行治安調解協議書上的條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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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履行治安調解協議書上的條款怎麼辦
對方不履行治安調解協議書上的條款怎麼辦
1、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該予以處罰。
2、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調解協議。
當事人提出起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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