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發生碰擦 - 交警根據57條判非機動車全責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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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發生碰擦,交警根據57條判非機動車全責是否合理
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發生碰擦,交警根據57條判非機動車全責是否合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以體現對交通弱勢羣體的保護。與過去無過錯原則(賠償10%)有很大區別。一般情況則都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減輕責任部分為10%至50%之間,法和條例均未規定,擬請高法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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