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資格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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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資格申請條件
商標代理人

《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並實施)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5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代理人應在一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於一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所以,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一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之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不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註冊自己的公司,那麼在註冊完企業後也可以註冊屬於自己的公司商標,但是因為註冊商標比價繁瑣,大多數人都會選擇通過商標代理人進行註冊,如果後續要變更代理人時,雙方也是需要簽訂變更商標代理人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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