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怎樣才能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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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怎樣才能申請破產
企業怎樣才能申請破產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並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破產法》第3 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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