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提供合理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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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提供合理來源
商標侵權提供合理來源
判斷銷售者是否知情應結合案情進行分析,如出現如下情況應可認定銷售者明知侵權:

第一、商標權人已有效證明發過警告信函,但銷售者仍然堅持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商標權人未發過警告信函,但銷售者曾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而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理過;

第三、商標權人持有的商標顯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權產品和合法產品相比,價格明顯偏低。

綜上,商標侵權訴訟中,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不僅需要滿足證據關聯性統一的要求,還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商標權人能否成功指控銷售者對侵權知情。

實際上,這些條件對於專利訴訟中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行使類似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同樣適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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