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受害人的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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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受害人的護理費
交通事受害人護理人誤工費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所需賠償的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的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數×護理天數


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的確定分兩種方法。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即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加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未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級別的確定根據被護理人護理依賴程度及所配製殘疾輔助器具來確定。


護理人數法律解釋相關規定明確了原則上應為1人,有特殊狀況,參照醫療、鑑定機構的相關意見,可確定為2人及其以上。


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於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後,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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