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法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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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法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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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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