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信用卡消費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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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信用卡消費的分割
怎麼對信用卡詐騙認定

1、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2、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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