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刑法的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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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刑法的第幾條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刑法條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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