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等級後還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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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等級後還需治療
鑑定以後還需治療怎麼辦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從定殘之日起對上述六項費用都應當予以賠償。


由此可知,鑑定後需要治療的,應及時治療,後續治療費用扔應得到賠償。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並不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就立即做傷殘鑑定,這是由於在鑑定時,是需要提交醫院的病歷等相關材料的,故此只有經過了醫院的救治之後,才能提出傷殘鑑定的請求,職員在治癒之後的半個月內,就必須得向當地的相關機構提提交書面的鑑定請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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