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企業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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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企業如何處理呢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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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險駕駛罪應作何處理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正式入法。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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