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基礎設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公共安全基礎設施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説,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週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佔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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