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事項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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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事項説明
企業解散清算注意的事項
一、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麼不同 核心區分是資金問題,若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需要進入破產清算。 其次,是適用法規,解散清算,主要依據《公司法》,自治程度較高;破產清算,主要依據《企業破產法》,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對公司約束較高。 公司 二、清算程序會有法院介入嗎 一般情況下,公司符合解散條件,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特殊情況下,法院會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受理後,清算程序由法院組織。 三、清算期間公司還可以對外經營嗎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以後,主要的任務是清產核資,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行為。 四、清算組依何程序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 五、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仍以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六、清算期間有多長 公司出現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若是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的,清算期限沒有明確限制,清算時間取決於清算方案執行情況。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轉為破產程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八、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是否只能申請宣告破產 不是,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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