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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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
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
  《企業所得税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居民納税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税收政策規定,填報本納税年度及本納税年度前5年度發生的税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説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税調整後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表示)。  
3.第3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税收規定企業合併、分立允許税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税收規定彙總納税後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税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於第2+3列合計。  
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於第5+6+7+8列合計。(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主表第24行金額,用於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後,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於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四、表間關係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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