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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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民事賠償責任
怎麼認定串通投標
以下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1、幾個投標人同屬於一個母公司或者一個母公司和他所屬的幾個子公司全部參加了投標; 2、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的; 3、中標人同時以“協作費”或“協調費”的名義分別轉出相同數額的款項給予相關的幾個投標人; 4、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轉賬憑證中發現幾個投標人轉賬憑證上的付款單位與其中某一投標人的單位名稱相同,且是同一銀行賬號的; 5、不同投標人的授權委託人屬同一單位的(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6、招標人(招標代理人)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招標代理)為投標人制作投標資料的; 7、招標人(招標代理人)與投標人或投標人之間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以費用補償的; 8、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結果的; 9、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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