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轉一般納税人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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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轉一般納税人建賬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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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開多少發票轉一般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五)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税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税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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