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移民搬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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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移民搬遷補償標準
移民搬遷補助標準
關於移民搬遷的補償標準是國務院第471號文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條例規定補償標準為: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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