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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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山縣民政局
請問離婚一定要通山縣民政局局長
夫妻之間協議離婚不成的,不必一定要找通山縣民政局局長且經有關部門調解無效的,可向縣法院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離婚有兩種形式或供選擇: 一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是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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