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權利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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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權利包含哪些
寄存人權利包含哪些
一、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
二、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託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三、索賠權。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3)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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