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離婚半歲的孩子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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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想離婚半歲的孩子誰撫養
夫妻想離婚半歲的孩子誰撫養
這一般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等。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四、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根據雙方自願達成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民法典》第1084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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