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還林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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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還林徵地補償
河北省徵地補償辦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於河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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