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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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
代位追償權是《保險法》賦予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
即,在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要把自己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代位向該第三者追償。
因此被保險人如果放棄了向肇事者索賠,這種放棄行為致使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可以依法拒絕向被保險人賠償。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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