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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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取保候審
聚眾鬥毆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對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而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稱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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