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自願轉賬又讓我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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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自願轉賬又讓我還錢
前男友自願轉賬又讓我還錢
前男友戀愛期間自願轉賬,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借款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分手後無需退還。
戀愛期間基於感情給予對方財物,包括轉賬、購物、購車、旅遊等消費,應視情況確定該行為的性質及後果。日常消費性支出,應視為贈與,財產一經轉移,對方無權要求返還。法律並不調整戀愛期間好意施惠行為,在特定節日以紅包形式給予對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義款項,應視為贈與,贈與方無權要求返還。
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系附條件贈與,在該條件不成就時,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人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贈與。
例如,戀愛期間為對方墊付款項購買房產或者車輛並登記至對方名下,屬於大額財產贈與,超出一般日常消費水平,應作彩禮性質解釋更為合理,分手後贈與人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所墊付的款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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