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值準備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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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值準備企業所得税
新企業所得税是怎樣規定壞賬準備所得税扣除的?
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即企業首先應當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形成壞賬準備,並使各期末壞賬準備餘額合理地反映應收款項收現面臨的風險水平,當某一應收款項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時,再根據其損失金額衝減壞賬準備,同時註銷相應的應收款項金額。同時還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既包括應收賬款,也包括其他應收款,並且企業可以在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賒銷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等四種方法中自行確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隨後,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13號)又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做出了規範。國家税務總局2010年第23號令,《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已被明確宣佈全文廢止。 税法又規定,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餘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税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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