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中家屬可以會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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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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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能會見家屬嗎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是不能會見家屬的,如果家屬想見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見家屬,只能由律師進行會見,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不僅是公訴案件在批捕以後家人不能起訴,就算是自訴類的刑事案件,批捕跟起訴的程序也是建立在受害者自己先起訴然後人民法院才決定批捕的。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的批捕以後,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此期間其實都是沒有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這種權利的,直至刑事案件審判終結以後才可探視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