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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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情形: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區別在於,存疑起訴是因為證據不充足,不能夠起訴。而法定不起訴,則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絕對不會在對該案件進行起訴了。兩個不起訴,就差在一個絕對性上面,後者的絕對性不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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