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賭博輸了50萬 - 報警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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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賭博輸了50萬,報警是否有用
在網上賭博輸了50萬,報警是否有用
1、賭博輸的錢報警有用嗎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對賭博涉及的資金是不保護的,公安機關對賭博涉及的違法所得會進行沒收,並對涉賭人員進行治安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罪的賭資金額如何認定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域外開賭場禁招中國人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幫他人賭博以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三、開設賭場的立案追訴標準
1、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4、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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