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合同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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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合同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
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適用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r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r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r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r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r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r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r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r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r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r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r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r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rr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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