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借條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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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借條判刑
搶劫借條判刑的內容規定是什麼嗯
第一種:不構成搶劫罪的原因 1、根據搶劫罪的定義: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而借條價值微乎其微不應視作搶劫罪中的搶劫對象。 2、借條體現的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看,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不屬於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3、搶奪並毀滅借條實質上是一種賴賬行為,應是民法意義上的經濟糾紛,只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借條毀滅債權依在,債權人可以通過其它證據主張權利,未必不能要回借款,也就未必會有實質性經濟損失。 第二種:構成搶劫罪原因 1、借條可作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借條本身雖不是財產,但卻是財產權利的唯一憑證,失去借條,債權人就難以向債務人主張財產權利,甚至最終喪失財產所有權。 2、債務人非法佔有債權人的財產權的意圖明顯,且其暴力搶奪借條已經傷害債權人人身權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搶劫罪處罰。 3、暴力搶走借條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並不在於借條所記載的債務數額的多少,而在於該暴力行為的主觀惡性和對社會關係的破壞性。 例:09年8月,債務人茆玉林夥同另外兩名家人按住債權人冀益春,並從其身上逃出借條且燒燬。此三人在相關的證據面前和迫於公安的偵查壓力相繼承認了作案事實。 最終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判決茆玉林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另外兩名被告人均以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500元。上述即為搶劫借條判刑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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