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政府參加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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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政府參加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根據環保法規定,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需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包括哪幾個有了明確的認識,環境公益訴訟的審判對象主要包括兩個,一個是針對個人、企業等,一個是政府行政機關,具體劃分又可以分為個人、企業、社會團體以及行政機關等,但主要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其他疑惑可以諮詢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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