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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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大致有三步:首先是立案,立案就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之後公安機關就要進行偵查。
偵查的期限是2到7個月,就是公安機關依法調查的一個過程。
同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性措施:
比如傳喚、拘傳、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進行了限制,是一種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所以法律也對各種強制措施有不同的限制。
比如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不得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
只有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才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刑事拘留。
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最後就是公安機關製作起訴意見書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還得繼續補充偵查,但是,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