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給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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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給法人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對於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税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税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税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税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税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税[2015]116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税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股權轉讓,通常都是股東行使的一個行為,是行使自己權利的體現,股東作為一個民事主體,擁有民事權利的能力,所以有行使權利的資格,股權轉讓就是其行使權利的一個體現,但是轉讓的同時要繳納一定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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