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掛靠單位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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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掛靠單位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事故車輛掛靠單位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制度。

此登記並非所有權的登記,而是為了上道行駛的登記,是准許或者不准許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

因此,實踐中不乏出現這種情況,雖然肇事車輛登記在單位名下,但實際車主卻另有其人,作為車輛的掛靠單位,公司與車主之間屬於車輛掛靠關係,對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費用,不是該車的實際支配人,不對車輛的經營、運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權利,故只應承擔管理不善的有限過錯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掛靠單位應當僅在對該車輛所收取的掛靠管理費用內,與車主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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