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的申請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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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的申請條件是怎樣的
申訴狀的申請條件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應當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認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認為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認為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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