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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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分類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融資租賃合同如何進行分類?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機器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具有如下特點:1、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融資租賃既為承租方融資,又為承租方購買機器設備,並將機器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過分期收取的租賃費,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手續費和取得一定的利潤。2、涉及三方當事人的關係,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其中一個是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另一個是由出租方與供貨方之間訂立的購貨合同。這兩個合同是相互聯繫、同時訂立的。在租賃合同中,要規定承租方負責驗收設備,出租方不負所購設備質量、數量不符的責任,但出租方授權承租方負責向供貨方交涉索賠。在購貨合同中,要規定所購設備系出租給承租方使用,授權承租方驗收設備和索賠。3、承租方對設備和供貨商有選擇的權利。4、租賃期滿,承租方對設備的處置,可在合同中規定歸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二、融資租賃合同如何進行分類融資租賃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可分為如下幾種基本類型:1、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於其省事省時,手續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睞,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2、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租入設備,然後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為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業迫切需要國外只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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