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放棄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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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放棄繼承公證
服刑人員如何減刑

被判處減刑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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