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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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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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黑社會性質團伙犯罪,黑社會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組織黑社會性質團伙實施犯罪活動2000年起,被告人黎慶洪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和兩勞人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黎慶洪為首、何菊建等7人為主要成員、蔡峯等30人積極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團伙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社會帶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黑社會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12年7月23日,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黎慶洪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其餘56人有期徒刑等刑罰不等。宣判後,被告人黎慶洪等25人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中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黎慶洪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何菊建、蔡峯等37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鑑於黎慶洪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故可依法從輕判決。2012年9月19日,貴陽市中院依法改判被告人黎慶洪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李相建、黎猛等4人依法改判,其餘19名上訴人因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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