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合同的章等印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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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合同的章等印章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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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與財務印章、發票專用章的使用


公章的使用範圍最廣,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卻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銀行結算等與錢有關的業務,這種情況下必須使用財務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發票上使用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也作出同樣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上述規定也同時明確了,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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