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駁回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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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駁回上訴狀怎麼寫
一審被駁回上訴狀範文應該怎麼寫啊?
您好!根據你問的一審被駁回上訴狀範文如下

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係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2015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15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説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後,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繫,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於同一事實,顯然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 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並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複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並不阻礙對不屬於刑事案件評價範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衝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佈在後,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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